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对自然人采取强制措施?
发布日期:2025-12-30 07:42 点击次数: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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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然人税务机关能否采取强制措施?
本文章所指的自然人是非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即不包含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的个人。
税务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有税收强制权,这包含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权利,以及采取税收强制执行的权利。
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37、 38 、55条,关于税收保全措施的规定,其所适用的对象均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因此税务机关不能对自然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关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按《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也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自然人也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但关于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8条也作出了规定。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该规定适用的对象是纳税人,而没有强调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根据《税收征管法》68条以及《行政强制法》34条的规定来分析,税务机关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性措施,可以适用于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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